(2013)道法民特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特字第96号申请人周某湖、周某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湖,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特字第96号申请人周某湖,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道县。申请人周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道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吉,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系二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周某湖、周某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湖、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吉以周某湖、周某的母亲王某离家出走已二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原住道县,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周某湖、周某的母亲。王某与周学星(系周某湖、周某的父亲)于2002年起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生育申请人周某湖、周某。周学星2011年4月12日因病死亡。王某于2011年4月底因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王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年有余,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王某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奕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