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祥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仑执民字第36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