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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恢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绍林与吉林新元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恢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秦绍林,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吉林新元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昌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绍林与被执行人吉林新元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秦绍林依据已经生效的延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市劳仲裁字(2011)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新元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现本案已将该款执行至本院,并将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秦绍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陶 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