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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倪静与朱肖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倪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倪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路景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