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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郭换堂与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换堂,张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郭换堂,男,神木县人。被告张保平,男,神木县人。我院受理原告郭换堂与被告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乐奇撤回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宋源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