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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刘某莹与杨某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莹,杨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刘某莹,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杨某刚,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刘某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莹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莹撤回对被告杨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