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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金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余,王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7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余,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生,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3的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460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耿晔照执行员  王兆华执行员  蒋宝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