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杨子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杨子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小强,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淑苹,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被告杨子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杨子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