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杜某甲、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汤某,女,194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杜某甲,男,1965年07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杜某乙,男,1967年12月0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杜某丙,男,1977年08月0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起诉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准许你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