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傅金朝与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朝,郝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傅金朝。被告郝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朝与被告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金朝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金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周宽明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