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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诉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孙尚军,于柏与江苏万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尚军,于柏,江苏万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25号申请人孙尚军。申请人于柏。被申请人江苏万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账户(账号:XXX)上资金199.99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账户(账号:XXX)上资金199.9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