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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9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与陈芳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陈芳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909-1号原告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理68894434-0。法定代表人张慧勇,董事长。被告陈芳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重庆红琦加州客栈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