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屯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兰亭书法院、方岳生、江金珠及第三人凌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兰亭书法院,方岳生,江金珠,凌利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屯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凌丽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兰亭书法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岳生,院长。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岳生,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金珠(曾用名江珍珠),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凌利宏,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兰亭书法院、方岳生、江金珠及第三人凌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凌利宏与黄山市兰亭书法院、方岳生、江金珠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进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