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文松与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松,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张文松,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平安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松诉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松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蕴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