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庆玲与黄树洪、黄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玲,黄树洪,黄水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民初字第46号原告黄庆玲,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树洪,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水田,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黄庆玲与被告黄树洪、黄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树洪、黄水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借款人黄树洪向原告黄庆玲借去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按月利息1.5%计算,定于2013年10月14日一次性还清玖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款由被告黄水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黄树洪归还原告借款8500元及利息和利息765元(月利率1.5%,从2013年4月14日到2013年10月14日),总计人民币9265元;2、担保人黄水田负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树洪、黄水田未作书面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书证《借条》一份,《借条》记载:“借款人:黄树洪因经营需要,今向黄庆玲借来现金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资金占用费每个月每万元150元。借款期限180天,到公历2013年10月14日一次性全部还清。担保人黄水田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黄树洪,担保人黄水田,2013年4月14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核,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借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可以证明黄树洪向原告借款8500元和被告黄水田是保证人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内容合法,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主张债务人黄树洪归还借款8500元,被告黄树洪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黄树洪偿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水田为债务人黄树洪向原告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黄水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树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庆玲借款人民币8500元及利息765元,合计9265元。被告黄水田对被告黄树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黄水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树洪追偿。被告黄树洪、黄水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键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