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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余某某、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余某某,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瑶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汪某某,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诉余某某、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