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法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李养林与云乃平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养林,云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养林,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云乃平,男,成年,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3)户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26.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2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户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