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彪,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董彪,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彪以被告李勇已将购房款付清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彪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