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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彪,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董彪,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彪以被告李勇已将购房款付清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彪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