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银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银虎,男,39岁(1975年1月4日出生)。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银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宋银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随案移送的北京银行卡二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害人赵×;随案移送的眼镜一副、sim卡一张,发还被害人曹×;随按移送款项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赵×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人民币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曹×人民币五十元、余款人民币一百八十元折抵被告人宋银虎所应缴纳的部分罚金;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赵×、张×、曹×。原审被告人宋银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银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银虎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银虎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波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新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