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合好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