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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五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仁实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赵仁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五特字第12号申请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曹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全玉,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仁实,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仁实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3)第115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耀锋(主审)、谢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查明:沈阳天安矿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31日核准变更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天安矿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智代理审判员  王耀锋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红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