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丹东市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卫生局,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卫生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X,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XX,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少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卫生局丹卫公罚字[2013]第0444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