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曹治中与武汉天瑞实业集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曹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