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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李愿伟与冯小芹、郝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愿伟,冯小芹,郝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李愿伟,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冯小芹,女,16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郝子伟,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愿伟与被告冯小芹、郝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愿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小芹、郝子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愿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