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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黄民调确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民事裁定书(4)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黄民调确字第00070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王某。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王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李某、王某于2013年8月7日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因其确认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裁定:对申请人李某、王某于2013年8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