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裕江、被告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谈婚,2002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2月6日生育一子陶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又没有责任心,成天打牌、钓鱼,不务正事。我生病,被告也不拿钱给我治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13年8月29日,我们在周家坝派出所门前打架,还经该所干警劝解。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劝解同意和好。但此后一直分居至今,双方互无联系,更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陶某某随我生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某向法庭举示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及子女户籍信息;3、结婚证;4、2012年9月25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案开庭笔录。被告陶某辩称,我们结婚十几年,只因为我打牌吵过一次架,没动过手。我在外打工,钱都给了她的,她在家里带孩子。2012年,她生病我之所以没回来,是因为我外出打工才刚走几天,带的钱也不多,不能马上回来。当时家里有钱,我就让她去看病。期间,我们经常打电话。我不同意离婚,除非她把家里的钱、小孩的抚养费等22万元一次性给我。被告陶某未向法庭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陶某某。2012年9月25日,原告曾诉至本院与被告离婚,经调解两人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其抚养婚生子陶某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子女户籍证明、结婚证、2012年9月25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案开庭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共同生活10余年,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法定情形,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