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常鑫板业有限公司与腾明、郑明权、张红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常鑫板业有限公司,腾明,郑明权,张红玲,唐焕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石河子市常鑫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达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东红,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明,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郑明权,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张红玲,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唐焕成,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无业。原告石河子市常鑫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腾明、郑明权、张红玲及第三人唐焕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东红与被告滕明、张红玲及第三人唐焕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明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东红与被告郑明权、张红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明与第三人唐焕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滕明、郑明权签订协议投资工程,双方约定如果工程招标不成功由二人退还投资款并由被告张红玲及第三人唐焕成担保负责偿还该款。2012年12月因招标不成功,被告郑明权、滕明承诺无条件退还原告100000元投资款,但二人偿还了原告50000元后余款50000元拒不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541.6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腾明辩称:当时郑明权找到被告说可以接到石河子大学的工程,前期费用需要500000元,被告就通过唐焕成找到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永平投资。黄永平当时将100000元交给了郑明权。现在工程没有接到,这个钱也应当由郑明权还钱给原告,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郑明权辩称: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永平是给了被告和滕明100000元投资工程,这个钱滕明拿了50000元,被告拿了50000元。后来工程没有接到,第二年的4、5月份,被告将自己拿走的50000元交给了黄永平,剩下的这50000元应当由滕明还给原告。被告张红玲辩称:被告签协议的时候并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签完字回去仔细看了协议才知道担保的具体内容后就向滕明提出了不想担保。滕明后来也告诉被告他们有了补充协议,不需要被告再担保了。这个钱应该谁拿的谁还,并且拿钱的人也有能力偿还的。唐焕成是欠被告钱至今未还。第三人唐焕成陈述称:事情的经过确实是跟滕明说的一样。现在第三人仍然欠张红玲钱未还。第三人在签协议的时候觉得事情肯定是可以办成的,没想过会办不成。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永平与滕明、郑明权、张红玲、唐焕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承接石河子大学干部综合楼工程前期费用,其中壹拾万元由原告支付,其他人民币肆拾万元由滕明垫付;如工程招标成功,原告在收到石河子大学第一笔工程款后应立即支付滕明以上垫付的人民币肆拾万元并应支付利息肆拾万元,如工程承接成功,原告违约不做工程将无条件放弃前期投入的人民币壹拾万元;如招标工程不成功,原告投资的人民币壹拾万元,由滕明的女朋友张红玲担保,并同意从张红玲借给唐焕成先生的借款中直接扣除,并由唐焕成转给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永平与滕明、张红玲、唐焕成在协议上签名。同日,黄永平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转入郑明权同居女友杨琳银行卡中,并由滕明出具收条一张。合同签订后,滕明、郑明权着手准备承接工程。2012年11月16日,黄永平与滕明、郑明权签订《关于石大工程协助承包一事补充意见》,约定:完全参照前一协议精神,对石河子大学工程无任何其他协议外附加条件;郑明权、滕明应对大学工程在哪种程度随时掌握,并有向黄永平、唐焕成及时通报的义务;工程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有结果,如在2013年1月31日前工程无结局将解除协议,郑明权、滕明将无条件退还黄永平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所有协议全部终止。至2013年1月31日,滕明、郑明权未承接到石河子大学干部综合楼工程,黄永平要求二人退还投资款100000元。2013年4月9日,黄永平与滕明、郑明权、唐焕成、张红玲协商投资款退还事宜,郑明权退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余款滕明、郑明权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另查:张红玲与唐焕成确有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唐焕成欠张红玲款项多于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2012年8月27日协议、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卡卡转账单、2012年8月27日收条、关于石大工程协助承包一事补充意见、2013年4月9日收条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2012年8月27日《协议》及2012年11月16日《关于石大工程协助承包一事补充意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滕明在以上两份合同中均有签名,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履行退还原告投资款的义务,未及时返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滕明返还投资款5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541.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郑明权虽未在2012年8月27日《协议》上签名,但其在合同签订时在场,知悉合同内容未表示异议,并实际参与投资款的收取、使用,且其在《关于石大工程协助承包一事补充意见》中明确表示与滕明共同承担投资款的返还责任,故原告要求郑明权返还投资款5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541.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8月27日《协议》中,约定张红玲提供担保即张红玲为保证人,张红玲辩解原告与滕明、郑明权达成新的协议不再要求其提供担保,但其提供的证据《关于石大工程协助承包一事补充意见》中未有内容反映原告放弃担保,且原告对该辩解亦不认可,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12年8月27日《协议》中虽明确约定了张红玲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但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约定,故张红玲提供的担保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应为全部债务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张红玲辩解滕明、郑明权均有还款能力不应当要求其还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红玲应当以其对唐焕成的到期债权对返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541.6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协议约定,唐焕成在其对张红玲到期债务范围内,对投资款的返还亦有给付责任,故唐焕成应当在其对张红玲的到期债务范围内对返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541.6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此给付款项亦为对张红玲债务的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明、郑明权返还原告石河子市常鑫板业有限公司投资款50000元;二、被告滕明、郑明权赔偿原告石河子市常鑫板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541.66元(100000元×6.1%÷12个月×4个月+50000元×6.1%÷12个月×2个月);以上两项合计52541.66元,被告滕明、郑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三、被告张红玲以其对第三人唐焕成的到期债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第三人唐焕成在其对被告张红玲的到期债务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1107元,送达90元,合计119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滕明、郑明权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被告张红玲以其对第三人唐焕成的到期债权对该款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唐焕成在其对被告张红玲的到期债务范围内对该款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鄂晓丽人民陪审员 蔡文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影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