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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与李春江,李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李春江,李春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负责人孙明春,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春江,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阳,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诉被告李春江、李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