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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薛乐宽与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乐宽,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436-1号原告薛乐宽,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利,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中兴路4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8286-4。法定代表人陈兴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乐宽诉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乐宽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乐宽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乐宽撤回对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520元,合计3276元,由原告薛乐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