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2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田濛与田福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濛,田福林,姜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755号原告田濛,女性,年龄26。被告田福林,男性,年龄53。被告姜成,男性,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濛诉被告田福林、姜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濛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田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