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洙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玉奇与刘志峰、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奇,刘志峰,张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洙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刘玉奇,农民。被告:刘志峰,农民。被告:张秀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奇与被告刘志峰、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志峰、张秀芹所有的位于莒南县洙边镇马家峪村的楼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