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垦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高守胜与陈金玲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守胜,陈金玲,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垦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高守胜被执行人:陈金玲被执行人:张珍申请执行人高守胜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陈金玲、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在2013年5月21日依据高守胜的申请立案执行该标的。申请执行人高守胜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守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岳玉成执行员 褚 涛执行员 陈新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守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