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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巴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虎,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王小虎,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寅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小虎与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虎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