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巴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虎,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王小虎,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寅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小虎与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虎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日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