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运输有限公司与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发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11A。法定代表人苏焕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跃晓、王贞贞。被执行人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滨北中信惠阳大厦20D。法定代表人高立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37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