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歙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歙县徽城房产管理有限公司、汪兴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歙县徽城房产管理有限公司,汪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091号申请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郑娇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歙县徽城房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兴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兴林,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制作的(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歙县徽城房产管理有限公司、汪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兴林在黄山恩邦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