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世彦,枣阳信用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锋,枣阳鑫昱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枣阳信用联社)因被申请人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鑫昱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枣阳鑫昱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关居委会七组北关工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11)第0747号)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五栋共计房屋192套、车库36间和机械设备264台(套)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用本单位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枣阳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枣阳市鑫昱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关居委会七组北关工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11)第0747号)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五栋共计房屋192套、车库36间和机械设备264台(套)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