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金龙与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龙,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黄金龙。委托代理人窦莉、李丹,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8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龙诉被告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龙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黄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