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简阳执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申请执行郑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简阳执字第234-2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简阳执字第234-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郑强在简阳市养马镇人民政府的补偿款收入36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强已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强在简阳市养马镇人民政府的补偿款收入3600元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