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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赵志胜、李文婷与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胜,李文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益民,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俭,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婷。委托代理人:赵志胜。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益民、杨俭、被上诉人赵志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退还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