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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确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屠英娣、屠仁兴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屠英娣,屠仁兴,柏迈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确字第0001号申请人屠英娣。申请人屠仁兴。申请人柏迈放,。申请人屠英娣、屠仁兴、柏迈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英峰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屠英娣与屠仁兴系兄妹关系,屠仁兴与柏迈放系夫妻关系。原无锡市北塘区田屠里82-1号房屋登记在屠仁兴名下。2002年7月25日,屠仁兴、柏迈放与屠英娣签订赠与合同,屠仁兴、柏迈放将上述房产中朝西的一间房间赠与给屠英娣所有,并经无锡市第二公证处公证。2003年3月14日,屠仁兴与无锡市仕振拆迁有限公司就上述房产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旧房收购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安置面积120平方米。2003年6月26日,屠仁兴与无锡市北塘区黄巷镇拆迁安置办公室订立《安置选房表》,选定安置房屋为新桥花园151号401室、151号402室两套房屋,且屠仁兴与屠英娣约定新桥花园151号401室房屋归屠英娣所有。2004年1月,屠英娣向无锡市银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房屋购房款78301.5元。申请人屠英娣、屠仁兴、柏迈放所有权确认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新桥花园151号401室房屋产权归屠英娣所有。二、屠仁兴、柏迈放应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三、所涉税费由屠英娣承担。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