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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宝林物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泰丰家园一期46门1层。法定代表人钱振威,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宝林,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宝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宝林向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1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宝林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宝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1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