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福建鼎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龚光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龚光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福建鼎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法定代表人:赖勇。被告龚光正,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水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鼎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光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鼎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福建鼎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