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杨某某,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