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轶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