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4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财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118号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891-2),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申建忠,公司经理。被告刘财峰,男,成年人,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