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州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江林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伊州刑申字第2号马江林:你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尼勒克林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及你犯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3)伊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伊州刑二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以你在2012年5月21日至27日的供述不能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依法应当排除,原审判决认定你受贿83万元及贪污22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以及一、二审判决、裁定程序违法为主要申请理由,向我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有行贿人冯敬奎,李正亚、杜明印和共同参与贪污的朱进川的讯问笔录、证人王立红、蔺宗祥、林天杰的证言,你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林场相关记账凭证,电子交易单、银行支取明细和虚开的抚育和更新造林工程款的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你受贿83万元及贪污22万元的事实。经审查,本案中侦查机关提取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你申诉称你的原有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