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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执行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全交与许志勇、胡清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交,许志勇,胡清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集执行字第2086号申请执行人林全交。被执行人许志勇。被执行人胡清婷。申请执行人林全交与被执行人许志勇、胡清婷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志勇所有的位于集美区马銮路19号之一704室的房产、被执行人胡清婷所有的分别位于思明区祥滨路13号地下一层69号的车库、思明区祥滨路13号地下一层70号的车库、思明区祥滨路23号的房产均已因其他案件被本院轮候查封。同时分别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许志勇、胡清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