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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襄阳益华中天广告有限公司与晴川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益华中天广告有限公司,襄阳晴川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01号原告襄阳益华中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云。委托代理人杨自瑞,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晴川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川胜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锦利。原告襄阳益华中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晴川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玉衡独任审判。2014年2月13日,原告益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益华中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晴川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襄阳益华中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