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多政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多政,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吴多政,男,汉族,住剑阁县下寺镇。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人思,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多政诉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多政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拖欠的材料款已自行协商,原告吴多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多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56元,减半收取432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