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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陈长元和邛崃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元,邛崃市人民政府,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贺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成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法定代表人万仲全,市长。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南岳街。负责人谢平,组长。委托代理人夏照炯,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贺玉茹,女194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善新巷**号。委托代理人周良。上诉人陈长元因与邛崃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登记房屋系原邛崃县印刷厂作为职工福利而分配给职工周文忠及其配偶贺玉茹使用。邛崃市人民法院(2010)邛崃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了上诉人陈长元占用、使用该房屋,是基于第三人贺玉茹的出借行为而产生,且该判决判决陈长元限期腾退该房。因此,陈长元与对诉争房屋进行行政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该房屋颁证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长元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东审 判 员  喻小岷代理审判员  邱方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更多数据: